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6 浏览次数:1657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

联合印发《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新党章,按照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意见》要求和省委、省委组织部近年来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基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创新经验,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对《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鲁老干[2003]11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望广大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纽带,是团结教育广大离退休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所在地党组织和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尊重老同志的意愿,本着有利于教育服务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保证每一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离退休干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多的单位,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并根据党员居住地的分布状况和职业特点、兴趣爱好等情况,建立若干个党支部或党小组。

离退休干部党员集中的老干部社团,应设立离退休干部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足3人、居住分散、单独建立党支部有困难的,可打破单位、身份界限,根据居住范围分片联建党支部,可以建在街道、社区、居民楼院等;也可编入本单位在职党员党支部,并指定一名支部委员负责联系离退休干部党员。

第五条  安置在农村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居住偏远的,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到居住地行政村(社区)的党组织,由行政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六条  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党员由负责离休干部安置管理的机构和部门的党组织管理;退休干部党员一般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也可由原企业党组织代管。

第七条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由接收安置地(单位)党组织管理。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第九条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并按期换届。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纪检)、宣传、文体委员。支部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由党性强、公道正派、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热心服务、身体状况好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担任。

党员普遍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开展正常工作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可由本单位党组织推荐一名熟悉党务工作、从事或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在职党员,担任支部委员、副书记或书记,并按规定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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