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离退休老同志:
现将增加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望周知。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及山东省相关文件精神,增加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二、具体操作方案
1、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人”,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常增加离退休费;
2、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中人”,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从退休的次月起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 并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规定相应增加退休费。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这部分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实行多退少补。
3、2015年7月起,按增资后新标准发放离退休费,并同时调整住房租金补贴和住房增量补贴;2014.10-2015.06离退休费的增资部分将于2015年7月初补发上卡,请及时查收。
人事处
2015年6月30日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加标准表
人员类别 | 职务职称 | 增加标准 |
离休 | 厅局级正职 | 900 |
厅局级副职 | 730 |
县处级正职 | 570 |
县处级副职 | 480 |
乡科级及以下 | 400 |
教授及相当职务 | 820 |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 520 |
讲师及以下 | 400 |
退休 | 厅局级 | 700 |
县处级 | 460 |
乡科级 | 350 |
科员及办事员 | 260 |
教授及相当职务 | 700 |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 460 |
讲师及相当职务 | 350 |
助教及以下 | 260 |
退职 | 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 260 |
1934.9.30之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
1934.10.1-1939.9.30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
按国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职务职称 | 增加标准 |
厅局级正职 | 855 |
厅局级副职 | 720 |
县处级正职 | 540 |
县处级副职 | 470 |
乡科级及以下 | 380 |
教授及相当职务 | 780 |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 510 |
讲师及以下 | 3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老工人 | 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