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办法
发布人:胡保革发布时间:2023-01-01 浏览次数:197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海大字〔202250



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

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退休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海洋大学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办法(试行)》(海大字〔201529号)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形成《中国海洋大学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海洋大学   

20221231

中国海洋大学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退休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保障处、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离退休工作处。

第三条  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管理服务的退休教职工在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青岛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可按本办法申请医疗补助。

享受青岛市一、二类医疗照顾待遇的退休教职工按照《青岛市医疗照顾对象医疗补贴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设立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金专门账户,每年按照一定标准预算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条  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1. 因住院、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金额超过500元(含500元),按照150元标准给予补助;起付线金额低于500元,按照起付线金额的30%给予补助。一个年度只补助一次。

2. 因住院、门诊大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一二段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金额,减去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75%的比例标准给予补助。

3. 因住院、门诊大病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前的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先自付金额,减去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标准给予补助。

4. 在一个年度内获得《关于贯彻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做好相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36号)文件规定救助的,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金额,减去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标准给予补助。

5. 按照《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要求,符合参保条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申请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受理。每年12月份集中收受申请及相关材料,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核算确定医疗补助金额,由财务处打入退休教职工工资卡账户。去世的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随时受理。

第七条  申请医疗补助金提交的材料:

1. 填写《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办机构出具的《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青岛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长期护理保险)》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政策若发生变化,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退休教职工医疗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



印制人:王  伟                               校对人:姜  斌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221231日印发


附件 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报销计算参考)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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