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6-10 浏览次数:143

【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

【标题】加强老龄工作  发展老龄事业

【副标题】大力营造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风气

【日期】2001.03.08

【版次】第一版

【版名】要闻

【作者】

【报纸名】人民日报

【主要内容】

新华社北京37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去年8月发出《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号召全党全社会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大力营造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风气。
  《决定》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老龄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老年人。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尊老爱幼思想教育,初步建立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老年福利、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老龄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绩,对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他们作出了重要贡献。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敬老、养老、助老以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对我国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要遵循的原则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都作了明确规定。
  《决定》指出,全社会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要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与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决定》指出,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
  《决定》指出,老年人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特别是子女要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要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
  《决定》指出,要加强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要建立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或活动站,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地要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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